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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鱼体育官网在线:乐鱼体育官方网站:畜禽养殖范文10篇
2024-05-15 15:42:57

  在各行各业日益竞争激烈的社会中,传统的畜禽养殖技术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今居民的生活需求,同时也不能符合生态环境的建设要求。生态养殖技术是一种绿色的、无公害的先进养殖技术。生态养殖技术也是一项低风险、高收益的生态养殖项目,通过生态养殖技术的运用,养殖动物的生长繁殖速度加快,机体的抵抗能力增强,肉质得到提高,从而生产出绿色无公害的动物产品,提高市场的竞争力[1]。特别是在畜禽养殖过程中运用益生菌技术,可使畜禽的舍圈气味明显降低,畜禽的疾病明显减少,从而更显著地提高经济效益。

  1.1科学筛选品种在养殖业和种植业中,最初的环节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选种选苗,种植业中幼苗的选取应依据科学标准,畜牧养殖业也应该依据合理的生态养殖技术。在畜牧养殖业中,动物的生长速度与品种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经过长时间的实践验证,在外界环境、养殖时间、饲养条件和疾病管理等方面相同时,品种的选择带来的经济效益是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的。以养殖猪为例,针对猪品种的选择需要依据地方气候和地方特征进行选择。北方地区气候相对南方较寒冷、干燥,所以应选择生长周期短一些,摄入量少的品种;而在南方应选择机体抗病能力较强的品种来抵抗南方湿热环境带来的疾病干扰[2]。

  1.2畜禽养殖栏舍的合理布局在畜禽养殖生产过程中,畜禽饲养的环境因素一直以来都是养殖户头疼却又无法充分重视的一个问题,养殖环境得不到很好的处理,动物机体免疫能力长期衰弱,也会导致饲料转化率低下,疫苗效果不明显等,从而使得畜禽养殖的经济效益下降。在畜禽饲养中,栏舍的设置遵循一定的科学依据,科学合理的栏舍布局,可以有效控制疾病的发生,将畜禽养殖的风险降到最低,经济效益提到最高。(1)舍圈尽量建在地势较高、水源充足、隔离条件好的地方,并且保持干燥、向阳通风良好,同时也要保证舍圈的温度和湿度的可控性。夏天气温过高,可适量向地面喷洒适量的冷水,洒水的量少且频率大,规模养殖场可以通过安装水帘装备方式散热;冬天气温较低,可将舍圈及时封闭保暖,及时喂食温水,促进畜禽的正常生长。(2)养殖场功能区布置合理且相对独立,有明显的界限,生产区和生活办公区分开,合理规划养殖密度。(3)结合当前畜禽现代生态养殖主推模式,新建养殖栏舍可采取高架或低架网床方式,通过饮水槽改造节水控污、刮粪板集中收集粪水,定期舍圈外泄粪便。

  1.3合理搭配微生物(益生菌)在畜牧养殖业的应用益生菌即为一类对宿主有益的活性微生物,能改善宿主微生态环境产生健康作用的有益微生物。现代生态养殖是指根据不同类生物间共生互利的原理养殖,依托微生物技术手段,将动物养殖和植物种植产生的废弃物资源化循环利用,使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平衡、和谐、共生,最终实现生产过程生态安全、环境生态安全、产品生态安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目标的养殖方式。现代生态养殖将微生物技术贯穿应用于整个养殖过程:(1)用微生物(益生菌)发酵饲料,建立动物肠道良性微生物菌群,提高饲料利用率,促进动物健康生长。提高动物免疫力,降低发病率,减少兽药用量,改善产品品质和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2)用微生物治理环境,清除和抑制养殖环境有害病菌的滋生,降低动物疫病风险。(3)用微生物发酵畜禽粪便,降解粪污的有机物质,有效抑制粪污腐臭和苍蝇蚊虫滋生,利于生产无害、高效的生物有机肥。

  1.4发酵床等先进技术的引进使用在生态养殖过程中,畜禽产生的粪便要进行合理科学地处理,采取将粪污转化成有机肥或沼气原料等措施,有效减少和降解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达到环保的目标。如广西大型养猪场常见的异位发酵床技术,其原理为由多种益生菌组成共存菌集,由木屑作为辅料,将微生物菌与辅料按一定比例混合后,组成具有分解消纳粪污功能的异位发酵床。养殖场无需进行干湿分离,只需将粪污放置到异位发酵床上,并与辅料混合后,通过微生物降解有机物的原理,使粪污降解为水蒸气、二氧化碳和氮气后挥发,彻底实现“零污染,零排放”。在养殖粪污发酵降解过程中,控制粪污水份及其数量是对发酵床的使用影响最大的技术要点,水分过大或投入量过大将导致发酵床性能下降,从而不能及时降解畜禽粪便;过低,造成发酵床的使用浪费。

  1.5其他畜禽生态养殖技术畜禽疾病防治技术、自然放养和种养相结合技术、畜禽养殖食物来源控制、畜禽养殖水源控制等。

  综上所述,畜禽的生态养殖技术已经成为了畜禽养殖业的主流养殖趋势,我国的畜禽生态养殖技术在养殖技术和养殖模式上都有了很大程度的创新和发展,有效地摒弃了传统养殖模式带来的养殖弊端,从而更显著地提高畜禽养殖的经济效益。

  据调查,我市共有畜禽养殖场240个,其中,规模化畜禽养殖场40个,包括:养猪场38个、养牛场1个,养鸡场1个。经查,一是2003年以来所有养殖场未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均执行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二是近年来通过对畜禽养殖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均修建了污染治理设施,主要采取“沼气+湿地”的治理方法,效果比较明显,养殖废水通过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三是养殖企业均按环保法律规定,实行排污申报制度,并按时缴纳了排污费。在检查中发现:区兴旺养殖场的废弃物未按环保要求进行存贮和转运,其贮存设施和场所存在渗漏和雨污混排现象。

  (一)领导重视,部署到位。为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迅速转发了川环办发[2010]72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地进行认真对照检查,同时向市局报送书面自查报告。二是由局分管领导为组长、监察支队支队长为副组长、污控科、生态科等科(室)负责人以及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组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组,对全市的畜禽养殖企业进行了认真检查。三是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了畜禽禁养区,对不符合养殖条件的坚决取缔。据统计,此次共出动检查人员100余人(次),检查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40家。

  (二)督促整改,监管到位。依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我市切实加强了畜禽养殖企业的环境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严肃查处违法排污行为,促使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在环境监管工作中,将畜禽养殖企业纳入一般污染源进行现场巡查,达到了每月4次。重点检查畜禽粪便、废水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今年初,将区傅氏养殖场、区金星养殖场、区兴旺养殖场、县兴鑫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县俊明种猪扩繁有限公司、县畜禽养殖场、县鑫源牧业有限公司西坝养殖场7家畜禽养殖企业纳入全市环保专项行动挂牌督办限期治理企业,现除了区兴旺养殖场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外,其余6家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污染治理设施已投入试运行。同时,责令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区兴旺养殖场对其无防渗漏、溢流、雨水等措施的废弃物贮存设施和场所加大整改力度,加大污染治理投入,务必完成整治任务。

  养殖工作要敬畏自然,尊重自然规律,需要围绕着动物福利实施、环境保护、遵循自然规律来开展,才不会被大自然抛弃,这样养殖户的收益不单是来自饲养的动物本身,养殖户的收益可能还会有来自天然的回报。近年来国家层面倡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模式都是在引导养殖户敬畏自然,合理保护自然资源。笔者以家乡所在的黄淮平原地区畜禽养殖模式为基准,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以下个人见解。

  草食畜禽以饲草和秸秆为主食,用粮少,将植物秸秆等转化成可食动物性蛋白产品,既能缓解人畜争粮,减轻粮食带来的压力,又能丰富百姓肉食供应种类及质量。黄淮农区不同于草原牧区,农作物秸秆资源十分丰富,但利用率十分低下,大部分被焚烧掉,不仅浪费资源,而且造成了环境污染,因此农区要充分发挥农作物秸秆丰富的优势,大力发展牛、羊、鹅等以饲草秸秆粗饲料为主的畜禽品种,推动农牧业生产良性结合,提高种植户及养殖户的经济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林区或果区一般选择放养形式,主要以养鸡、养鹅等家禽为主。这里没有提到养鸭,因此笔者认为鸭用水量大于鸡和鹅,半散养鸡符合动物福利鸡群更健康,鹅又称为草食禽类林牧结合解决林下除草除虫问题生态可循环。也可采取林下搭建棚舍,实行半舍饲养。利用果园养鸡、养鹅,一般每10亩(1亩约为667m2)果园可放养1000~2000只(山区果园500~1000只),观察林下草场生态,适时出栏,采取轮牧,深耕土地粪污变肥料。

  淮河以北农区建养殖场。规划应遵循:适度规模分区饲养、分散建在非耕农地上。养殖场周围要有足够的污物消纳农地。经过多年经验结合全国第二次污染普查部分汇总,如果不经过任何处理,一年两熟地区1亩土地播种面积可消纳2~5头猪或者0.5~1头牛或者150只蛋鸡或者300只肉鸡的粪便。以猪场为例农区年出栏在1万头以下的生态猪场比较便于种养结合(1万头出栏,需要500~1000亩农牧结合消纳农田)。若规模增大,配套农地也需要增加,运输距离、途中污染、土地流转、生物安全距离、管道铺设等难度和问题会出现增多的情况。降低饲养密度,降低限位栏使用时间,要有充分利用舍外活动空间达到健康饲养。

  “先冲水后固液分离”方式增加污液量和处理成本,应废止。众多养殖场设计之初就已过时,造成后期管理费用粪污处理成本增加。所谓“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多年基层工作对比众多粪污处理方案,建议结合异位微生物发酵床粪污处理法综合设计养殖场。利用生物菌发酵迅速腐熟粪污把废弃物等转换为高品质的再生能源、去除粪便臭味、消除病虫害、杂草种子和富集养分,然后进入养殖场周边的消纳农田循环农业。

  在传统的生态养殖模式中以自然生态养殖为主,这种养殖方式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例如以河中的微生物、小鱼、小虾等喂养鸭子,以草丛中随处可见的蚂蚱、蚂蚁等作为喂养小鸡的饲料,还可以循环利用这些家畜的粪便作为肥料。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更为先进的养殖模式,对畜禽粪便进行无公害处理,再次利用,回收作为沼气燃料,产生的沼渣和沼液也可以作为农作物的肥料或者畜禽的饲料。而现代畜禽养殖模式强调的是延长食物链,使营养层次进一步提高,这种模式使自然资源的利用率进一步得到提升,实现循环利用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如今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生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更倾向于吃一些无公害的产品,通过生态养殖技术可以改变养殖环境更易生产出一些绿色无公害的食品。一方面运用生态养殖技术,可以使自然环境得到改善,使粪污水得到综合利用和开发。另一方面,运用现代生态养殖技术可以使畜禽养殖的各个环节更加标准化,形成产业链,不仅能够达到节约资源的目的,还能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发展。此外,生态养殖技术更加科学合理,可以减少动物的发病率,提高成活率,并运用一系列科学技术对肉制品进行检测检验,确保动物产品的安全性。

  3.1规划养殖场建设,选取畜禽养殖品种。在对畜禽养殖场进行规划建设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首先,要对畜禽养殖的种类和规模进行分析论证,以促进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和农牧相结合。其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结合当地的实际进行设计工作,将养殖场建设成为适应生态环境发展的良性养殖场,更好地体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要对畜禽的种类进行严格的控制,必须采用国家认证的品种,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3.2加强饲养管理,有效防控疫病。在畜禽饲养过程中,技术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各种原则,遵循饲料卫生化,养殖生态化的原则,严禁在饲料中任意添加非营养剂。饲料的投放量要严格按照畜禽的生长阶段需要,在其中加入适量的微生物制剂,同时还要确保水源的安全无污染。将粪污资源化的过程中,一定要根据养殖种类的差异采取不同的措施,可以采用雨污分离以及粪便处理工艺,对粪便进行发酵。关于病死的禽畜,要严格的做好处理工作,防止发生不必要的传染,做好环境的保护。在养殖的过程中,畜禽疫病的防治是头等大事,技术人员在平时要加强疾病的监测和预防,以草本药物的保护为主,严禁使用抗生素药物。另外要定期为微生物制剂进行消毒。3.3运用资源化新技术运用。新技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当前有很多地区通过饲养蚯蚓之类的软体动物对畜禽产生的粪便进行回收处理,之后再将这类动物作为精饲料投喂给畜禽。像蚯蚓这类的软体动物含有大量的天然激素和抗生素,通过投喂可以提高畜禽的质量。蚯蚓自身具有很大的药用价值,饲养这类动物本身还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此外,在养殖蚯蚓的同时,还可以养殖一些藻类植物。这些藻类植物可以促进产生的粪便进行氧化,转化为蛋白质。能够将粪便中的污染物排放出去,在提高利用率的同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这种藻类植物的成本很低,借助这类植物可以有效地提高畜禽养殖的经济效益。近年来,随着生态养殖技术在畜禽领域的应用与发展,在促进养殖的过程中已经大量采用环保型的饲料,通过这类饲料对畜禽进行饲养,能够有效地减少一些污染气体的排放。这种举措有很多,例如,在饲料中添加适量的植物酶达到减少零排放的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排放的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禽养殖业发展及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畜禽养殖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专项政策及工作方案,鼓励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进行污染治理,促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和污染综合整治。

  区、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集约化畜禽养殖区,引导畜禽养殖户向集约化畜禽养殖区集中,实施清洁生产,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相关分工,做好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合理规划本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并会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控制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卫生、林水、国土资源、工商、城管、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八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区域环境容量及合理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的需要,划定禁养区、限养区。

  市区范围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水、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市)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规划、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四)禁养区以外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需要,应当限制畜禽养殖的其他区域。

  限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本办法实施前限养区内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在禁养区、限养区外新建、改建、迁建和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者在限养区内改建、迁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应当规定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综合利用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第十三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投入生产。

  第十四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当依法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照污染物排放许可的管理要求排放各类污染物。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向环境中排放经污染治理后的污水的,只能设置一个污水排污口,污水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

  第十五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应当保持环境整洁,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等措施,防止恶臭和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六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养殖中产生的畜禽尸体应当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对随意丢弃畜禽尸体的,农业、城管执法、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养殖户对畜禽废渣应当采取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清洗畜禽废渣运输工具产生的废水应当妥善处置,不得污染环境。

  第十九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

  第二十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

  限期治理期限届满后,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属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其中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因搬迁或关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二)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内的畜禽养殖户的,由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未实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市),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三)属实行城市化管理地区外的畜禽养殖户的,由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予以没收。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限养区内新建、扩建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或已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按照有关规定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未设置畜禽废渣储存场所、设施或未采取硬化储存场所地面措施的,由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管聿棵旁鹆钕奁诟恼⒖纱σ?lt;SPANlang=EN-US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畜禽养殖是指从事猪、牛、羊、兔、鸡、鸭、鹅、肉鸽等家畜、家禽人工饲养的活动,不包括经批准登记的信鸽养殖及犬类等家庭宠物养殖。

  (二)畜禽废渣指畜禽养殖活动中产生的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是指存栏量在200头以上的猪(25千克以上)、6000只以上的鸭、6000只以上的蛋鸡、12000只以上的肉鸡、40头以上的成年奶牛或80头以上的肉牛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种类畜禽的集约化养殖场标准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换算后确定。

  (四)畜禽养殖户,是指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外的其他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

  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在人工饲养条件下、以经济利用为目的的陆生动物,包括猪、牛、羊、兔、鸡、鸭、鹅等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

  国家和省、市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区域的划分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布局以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畜禽养殖按照养殖场、养殖小区和散养农户(以下统称养殖场户)实行分类管理。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界定的具体标准,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实施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规模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投资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需要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含高新区)和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的其他区域;

  (二)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控制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以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人口集中区域;

  本办法颁布之后,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原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限期关闭或搬迁。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关闭或搬迁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畜禽适度养殖区域内鼓励发展畜禽适度规模生产,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当地环境承载量的要求,合理布局,按照适度规模、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的原则发展。

  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畜禽禁止养殖区和适度养殖区的范围,由所在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区域养殖控制和管理的要求,会同规划、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划定方案,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等材料向所在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养殖场户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技术规程的标准和要求进行饲养,科学、合理地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畜禽饲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健康标准,按照防疫要求做好个人卫生和消毒、防护工作,并接受专业知识的教育。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饲养人员的生活区域应当与畜禽养殖区域分开。

  发生畜禽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疫情,不得瞒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养殖场户应当服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的防治措施,配合医疗机构及时对有关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养殖场户应当及时做好隔离、消毒等工作,服从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封锁等强制性控制、扑灭措施。

  区(市)县人民政府可对疫区及其周边区域的易感畜禽,在一定期限内实施暂缓畜禽养殖、鸽子放飞、水禽放养、动物表演、畜禽交易等措施。

  实施暂缓畜禽养殖措施的区域、时限和补救方案,由区(市)县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区(市)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执行。涉及2个以上区(市)县的,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布执行。

  养殖场户负责对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养殖场户排放养殖污染物,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鼓励支持养殖场户将畜禽粪便用于生态还田、生产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畜禽养殖档案包括畜禽繁育、畜禽免疫、疾病诊疗、饲料兽药使用、粪便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畜禽销售等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伪造,并按照规定年限保存。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的,由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关闭或限期迁移;拒不关闭和迁移的,依法。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市)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固体废弃物,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按规定对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或者强制免疫后未佩带免疫标识的,以及未建立畜禽疫病免疫程序的,由市或区(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处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2008年度,宝应县生猪出栏为35万头,存栏16万头;三禽出栏为1250万只,存栏340万只。全县目前生猪集约化养殖的场户为29户,年出栏生猪8.5万头,存栏生猪4.9万头;肉禽集约化养殖12场户,年出栏肉禽201万只,存栏17.4万只;蛋禽集约化养殖场户14个,年出栏蛋禽31.2万只,栏存蛋禽38.1万只。据调查,现全县养殖最多的畜禽品种为猪、肉鸡和蛋鸡,三者存栏数之和为全县存栏总数的79.8%。全县畜禽养殖业分布具有一定的区域特点:猪养殖主要分布在安宜、范水、夏集、柳堡和泾河5个镇;蛋鸡养殖主要分布在柳堡、安宜和范水3个镇;肉鸡养殖以柳堡、夏集和泾河等镇较为集中;鸭养殖主要分布在射阳湖、鲁垛和范水等地;鹅以射阳湖为最多,山阳镇、小官庄次之。该县猪、鸡集约化养殖程度较高,但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发展不平衡。全县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共55个,其中集约化养猪场主要分布在安宜镇、柳堡镇和范水镇;集约化肉禽场主要分布在柳堡镇;集约化蛋禽场主要分布在安宜镇、柳堡镇和鲁垛镇。

  2008年全县畜禽粪便产生总量为61.97万t。其中粪39.06万,t便22.91万;tCOD产生总量为17344.57;t集约化养殖场的畜禽粪便总量为28.14万,t其中集约化猪场13.64万,t集约化禽场14.50万t。各类畜禽中,猪粪便产生总量最大,鸡和鸭分列第2、第3位。以上3类畜禽粪便产生量是全县总量的91.76%。各类畜禽中,猪的污水产生量最大,占畜禽污水产生总量的36.56%。全县畜禽粪便使用总量为38.73万,t综合利用率为62.5%。利用方式以还田为主(含出售、堆肥和直接还田),占使用总量的93.2%;少量用于水产养殖,占1.2%。鸽粪便综合利用率最高,达92.0%。畜禽粪便使用水平是反映污染负荷的重要指标,这一指标等于区域畜禽粪便使用总量除以该区域耕地总面积,其全县畜禽粪便使用水平为7.17t/hm2。畜禽养殖污水主要来源于畜禽冲洗及养殖场所的地面冲洗。2008年,全县畜禽污水产生量为229万,t污水处理率为18.6%。猪养殖场中,采取干清粪工艺的占猪存栏总数的73.7%;蛋鸡养殖场中,采取干清粪工艺的占蛋鸡存栏总数的64.2%。据调查,规模养殖场建有沼气池的仅有2个(夏集镇庭余猪场、夏集镇永红猪场);规模养殖场采用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模式的很少,仅有扬州市金绿健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和宝应县中宝德园有机农场;少数集约化养殖场将粪便送往地力源有机肥厂;极少数养殖场将沉积的粪便通过干湿分离处理,经过晾晒、包装后,销往果园、林园、菜园等地;绝大部分养殖场基本没有粪便和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粪便主要是提供给附近农民种菜、种粮。这些粪便的还田率虽然在60%以上,但未经无害化处理,不少粪便和污水直接排入附近的河塘、鱼塘,给环境、特别是养殖场附近的土壤生态和水环境带来严重的污染和危害。

  随着畜禽集约化养殖的迅猛发展,产生的大量粪便和污水对周围环境构成严重影响。调查显示,规模养殖场对周围环境污染以集约化养猪场影响最大;批量蛋鸡圈养居其次;园地生态放养优质鸡对环境污染较小;另外,以稻田放牧为主的稻田养鸭,由于放养密度小,鸭粪直接还田,对环境污染极小;半圈养的鸭,由于喂混合饲料较多,并以河塘为活动场地,如饲养量大,密度高,则对水体有一定污染;肉鸡、羊、鸽粪由于较干,可以干湿分离,直接作水产养殖的饲料或销往果园作肥料,再利用率高,对当地环境影响也较小。集约化养猪场、蛋鸡养殖场的粪便和养殖场未达排放标准的污水排放,或致使周边农田肥力过剩,造成周围环境逐步恶化,农作物不同程度减产;或排入水体,造成附近的河水、地下水等水质氨氮含量超标。通过调查发现,目前该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养殖的污染危害认识不到位。多数养殖户和相关政府部门,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和防治工作的紧迫性认识不足,尚未引起重视,普遍存在重养殖轻治理、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的思想,没有把治污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2)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量大、处理水平低下。2008年,全县工业废水排放量为1090.5万,tCOD排放量为1205.15,t而畜禽养殖业污水排放量竟达229万,t相当于全县工业废水排放量的21%;畜禽养殖业COD排放量为17344.57,t相当于工业废水COD排放量的14.39倍。全县养殖场污染处理设施极不完善。有的养殖场虽有污水处理设施和沼气池,但其容积小、处理能力不足,与污水产生量不配套;有的养殖场任意将畜禽粪便堆放在场外、村边等,严重污染周边环境。尤其是宝应县畜禽养殖业正从散养向集约化养殖过渡,并逐步向产业化方向发展,污染就更为严重。夏集肉猪养殖园区、柳堡肉鸡养殖园区、安宜金鸡禽业、永兴禽业、扬州丰宝公司、扬州丰源生态公司、安宜顺太公司等12个园区已建成;范水瀛宝公司、泾河九九牧业、西安丰天路达等一批万头规模的生猪养殖企业正在建设之中。扬州二妹子食品有限公司在柳堡和小官庄等镇,已经建成了10个肉鸡的养殖小区。目前,园区年可出栏生猪10万头、出栏肉鸡200万只、饲养蛋鸡40万只,但这些集约化养殖场(区)均没有畜禽粪便及污水处理设施,治理滞后状况非常严重,污染隐患巨大。2008年,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水处理率仅为18.6%,粪便处理率为62.5%。

  (3)污染防治措施落后。绝大多数养殖场连最起码的干湿分离(粪便与冲洗水分开)的措施都没有采取,产生的污水大多经排水沟进入储水塘自然蓄积。有的沟、塘未采取防渗措施,跑、冒、滴、漏普遍存在,特别在雨季,很难防止塘水外泄而造成二次污染;有的利用水塘养鱼,但污水入塘前并未经过无害化处理,容易造成动物疫病的传播;有的采用明沟(甚至土沟),或采用排洪沟和排污沟合用,未实行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造成雨水和废水共排,增加了废水排放量。此外,现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对病死的畜禽尸体,未作处理与处置,也尚未设置专用的焚烧设施。

  (4)环境管理水平低。目前,畜禽养殖场尚未对污水、粪便和恶臭进行定期监测和每年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污水和粪便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及监测结果,排污口尚未设置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排污口标志。

  (5)污染源点多、面广、治理难度大。该县畜禽养殖业遍布于各乡(镇)、村,虽有利于污染物的综合利用,但对集中治理却带来了难度。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产业化的基本原则,对畜禽粪尿进行综合处理。(1)减量化。在畜禽养殖过程中,通过干湿分离、雨污分流、饮污分离等技术手段,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降低治理成本。如对猪的饲养过程,采用“改自来水冲圈为无水打扫、改滴供水为自动乳嘴式饮水、改稀料喂养为干湿料饲喂养、推广良种、缩短饲养周期”等技术措施,减少粪尿排泄[1]。(2)无害化。将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控制环境污染。首先将粪便干湿分离,干粪经堆积自然发酵后,用作肥料,污水经蓄粪池沉淀后,实行达标排放。(3)资源化。通过制作有机肥、再生饲料等综合利用途径,减少污染物排放。如养殖场可建设沼气池和有机复合肥料厂或再生饲料厂,变废为宝。(4)生态化。将养殖业与种植业、水产业、林业等有机结合,推广“鸡-猪-沼-菜”等生态养殖模式,减少化肥使用量,积极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以促进养殖业生产和农业生产的生态化。

  (1)统筹规划、合理选址、适度规模,是防止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重要途径。在选址上,应远离人口稠密区和环境敏感区。(2)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报批。(3)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畜禽粪肥资源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运时同时予以落实。(4)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区、管理区的隔离。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推行雨污分流,污水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应采用干法清粪工艺,不可与便尿、污水混合排放,并实行日产日清。改湿法清粪为干法清粪工艺,禁止水冲粪式的工艺运行。实行干湿分离、雨污分流、料水分离的目的,在于从设施上和工艺上减少污水浓度和排放量[2]。(5)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专门的畜禽粪便贮存设施。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污染地下水,贮存设施顶部应设置防雨盖顶。(6)提倡发展集约化养殖场,有计划地推广生物发酵舍的零排放技术。

  (1)节约用水、减少污水排放总量。鸡场、猪场宜采用饮水器,可大幅度降低饮用水量及污水排放量。畜禽舍清洗用水是畜禽养殖用水的主体,不同的清洗方式对水的需求量不同,要尽量采用节水的清洗方式,降低用水量,减少养殖污水的排放量。

  (2)通过营养调控,降低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量。如:饲料中使用合成氨基酸,可降低粪尿中氮的排出量;使用植酸酶,可降低粪尿中磷的排出量;使用益生素和非淀粉多糖(NSP)降解酶,可降低不可消化的营养素排出量;使用有机微量元素,可降低微量元素的排出量;使用除臭剂,可降低有害气体的产生[3]。

  (1)固体粪肥的处理与利用固体粪肥的处理可采用下列技术。物理处理技术:主要利用畜禽粪便干燥技术。使用时要先进行除臭、灭菌、脱水等处理,干燥后可作燃料,或加工成有机肥。化学处理技术:指在畜禽粪便中加入一些化学试剂,如、氢氧化钠、丙酸、醋酸、磷酸、磷酸二氢钾、硫酸亚铁等,达到杀菌消毒效果。好氧发酵技术:在供氧条件下,微生物迅速繁殖,使物料温度逐渐升高至70~80℃,粪便中的有机物被氧化分解,放出H2S、NH3等气体,使非蛋白氮转化为可消化氮,故经发酵可得到无臭、无虫卵及病原菌的优质有机肥[4]。厌氧发酵技术:厌氧发酵技术主要用于沼气生产,所以又叫沼气发酵技术。堆肥技术:堆肥技术是指在自然环境条件下,将作物秸秆与养殖场粪便一起堆沤发酵,以供作物生长时利用。该技术是利用微生物分解粪便中对作物不利的物质,是好氧发酵技术之一。综合利用技术:将各种资源化技术组合起来,以提高废物的利用处理效率。目前常用的方法是立体养殖[5],充分利用地面、空间或水域从事养殖业,实现资源多层次综合利用,大幅度提高养殖效益。

  (2)畜禽场污水的处理方法与利用畜禽场污水的处理可采用下列处理系统。固液分离与理化处理系统:固液分离→沉淀→气化→酸化→净化→鱼塘→排放。该处理系统可将污水净化达到排放标准,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厌氧池发酵处理系统:畜舍排出的粪水→厌氧池→沉淀池→净化池→灌溉农作物。该处理系统能使厌氧发酵产生的沼气作为能源[6]。畜禽污水的利用要求: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污水经治理后,若向环境排放应符合排放标准;污水作为灌溉用水,在进入农田前必须进行净化处理。

  (3)臭气的控制措施臭气的控制可采取下列方法。吸附法:向粪便中投放吸附剂,减少气味的散发。常见的有沸石、膨润土、锯末、蒿属植物等;焚烧法:将有臭味的物质焚烧,以减少臭味的强度;化学除臭剂:常见的有高锰酸钾、重铬酸钾、硝酸钾、双氧水、臭氧等;构筑防护林:种植绿色植物,是一种防止气味扩散、有效减少气味的方法[7]。

  41加强组织领导,坚持长效管理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以“综合利用为主,末端治理为辅,推广先进治理技术,实现养殖和种植相结合,以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和畜牧业的协调发展”为指导思想,成立全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由县环境保护局和县农林局的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全县的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各镇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长效管理的目标和制度。

  42强化环境监管,依法治理污染根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9号令)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宝应县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规划》和《宝应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于现有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要清理好禁养区、整顿好限养区、规范好养殖区,使环境监管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依法从政,从而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对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时,应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作为重要内容,环保部门要强化对畜禽养殖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第六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第八条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第十六条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第十七条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以科学开展观为指点,以情况维护司法、律例为根据,以改善情况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继续开展为目的,从实践动身,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出产结构,展开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与情况的具体协调开展。

  具体展开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的搬家封闭,完成全市禁养区无养殖企业的目的。

  详细目的:2011年完成禁养区60%养殖企业(规划:牛50头以上、猪200头以上、鸡5000只以上)的搬家封闭,2012年完成禁养区40%养殖企业(规划:牛50头以上、猪200头以上、鸡5000只以上)的搬家封闭。

  搬家封闭任务分为组织发起、具体搬家封闭、反省验收三个阶段,2012年10月31日前悉数完成。

  各县市区当局和有关部分要依照本方案的要求,对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养殖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分类注销,科学制订搬家封闭方案,树立搬家封闭监管台帐,做到搬家封闭任务办公地址、人员、车辆、经费和目的责任“五落实”,构成当局指导、部分联动、上下贯穿、举动敏捷、运转高效的任务机制。要充沛发扬新闻媒体的言论导向和监视效果,公示搬家封闭方案和企业名单,宣传搬家封闭任务的有关司法律例及其主要性,组织召开专题摆设会,对相关本能机能部分、单元和企业法人深化发动,在全市构成优越的搬家封闭任务气氛。各县市区当局的搬家封闭方案和搬家封闭企业根本状况于2月底前报市环保局。

  各县市区当局要依法紧密组织,科学施行,确保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家封闭到位。

  搬家封闭畜禽养殖企业的规范:依法撤消或改变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撤除养殖设备、转移畜禽、肃清养殖饲料和抛弃物。

  2011年,各县市区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60%的搬家封闭义务,8月31日前请求并经过市环保局的预验收,9月30日前请求并经过省当局环保目的责任审核组的验收;2012年,各县市区完成残剩40%养殖企业的搬家封闭义务,2012年8月31日前请求并经过市环保局的预验收,9月30日前请求并经过省当局环保目的责任审核组的验收。

  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家封闭任务是全市情况维护重点任务,关系到广阔人民群众的亲身好处,关系到畜禽养殖业和情况的协调可继续开展。各县市区人民当局、有关本能机能部分要从落实科学开展观、构建调和社会的高度仔细抓好此项任务,增强指点和督查,实在把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的搬家封闭任务归入目的治理系统和指导干部的政绩审核系统。

  环保部分:对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的搬家封闭任务,施行一致监视治理。要加大监管力度,对漏报、瞒报、谎报搬家封闭养殖企业的县市区进行传递批判,执行严厉的环保目的责任审核和责任追查;对搬家封闭不到位的养殖企业,提请市当局挂牌督办,明白目的责任、处理时限,处置相关责任人,并执行区域养殖建立项目限批,扣除年度环保目的责任响应分值。

  开展变革部分:对依法搬家封闭的养殖企业,作废污染管理等环珍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立案和投资。畜牧部分:对搬家封闭的养殖企业,作废立案和津贴、奖励资金。

  工商部分:对搬家封闭的养殖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日改变、刊出或撤消工商营业执照。

  监察部分:对漏报、瞒报、谎报搬家封闭养殖企业,故弄玄虚、行政不作为、搬家封闭不到位的有关单元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在规则的时限内完不成搬家封闭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义务的,视为该县市区环保目的责任没有完成,并追查相关县市区当局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当局要于2011年3月10日前,在本地首要新闻媒体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家封闭方案及年度搬家企业的名单,市环保局要于5月底、9月底向社会各县市区和有关部分完成搬家封闭任务义务的发展状况,承受社会监视。

  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猪、牛鸡等畜禽养殖大户不断增多,据此次普查统计全县共有799户养殖户,粪便排泄总量是94481吨、粪便处理利用量是94481吨,产生污水40880立方米、利用量是16148立方米。随着养殖业规模的扩大,养殖业的污染日益突出,群众对此投诉日益增多,畜禽养殖业在给我县经济创造巨大效益的同时,也给环境带来了压力,畜禽粪便已成为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所以,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迫在眉睫。

  2.1人畜(禽)混居农村住房和牛棚、鸡舍、猪圈在同个院内,基本上是鸡犬不宁。牛粪、鸡粪、猪粪遍地都是,特别是阴雨天更是无处下足,让人难以忍受,气温高时臭气熏天,气味刺鼻。

  2.2造成空气恶臭畜禽粪便露天堆放,在微生物的作用下,发酵时会产生大量的氨气、二氧化硫、甲烷等有害恶臭气体,连同畜禽本身的释放,恶臭物质可达230多种,堆粪地点周围恶臭弥漫,便液直接排放,污染大气环境和水体环境。严重影响养殖场(户)周围的空气质量,危害饲养人员及周围居民的身心健康。

  2.3畜禽粪便综合利用方法单一,无害化处理水平低养殖场粪便未经过消毒灭菌无害化处理,极易造成细菌、病毒传播,滋生蚊蝇,养鸡场含有鸡雏粪便,落地料直接出售喂猪,有可能导致食物链的污染,对人体造成危害。

  2.4造成水体质量下降1头(只)畜禽就是1个污染源,1个畜禽饲养场就是1个污染排放场,若不经处理,流入水中(河流、水库、田地),将使水体变色、发黑,引起藻类、杂草疯长,部分水生生物死亡,导致水体难以再净化和恢复“富营养化”,过量进入耕地超过土壤本身的自净能力,便会破坏土壤层,并污染地下水,同时使农作物陡长、倒状、贪青、晚熟、不熟,甚至毒害作物出现死亡。

  3.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畜禽养殖行为在提高广大畜禽养殖业主的科学技术素质的同时,要对他们开展环境保护教育,让农民群众保护环境,珍惜环境,净化民风民俗,养成良好生活习惯,要爱清洁、讲卫生,逐步引导农民学会规模化科学健康养殖。

  3.2合理选址、规划畜禽养殖场应选择在远离人口稠密区及水源地。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区)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程序报由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和环保部门批准。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区、管理区的隔离,养殖场的排水不得采用明沟布设,粪便采用干清方式,即不可与尿水、污水混合排出,实现日产日清,干湿分离、雨污分离、料水分离,其目的在于从设施和清粪方式上减少污染物量。养殖场必须设置专门的畜粪便贮存设施,修建化粪池,发酵池等贮存设施,要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应设置防雨顶盖。节约用水、减少液体肥和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养殖场的污水排放量。

  3.3合理开发利用畜禽粪便畜禽粪便是可利用资源,用畜禽粪便生产生物有机肥是好项目,柳河县绿生禽业有限公司利用畜禽粪便生产的生物有机肥就地销售,既解决了环境污染问题,又增加了效益,提高了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